深圳财务公司告诉你:增值税发票丢失该如何处理?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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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 1、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 2、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 3、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电子号码退回或办理作废手续; 4、对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登报声明作废; ② 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 ③ 持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电子号码退回或办理作废手续; ④ 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温馨提醒:此处的登报声明作废不一定要是《中国税务报》,有刊号的报纸均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和责任在法定的保管期限内保管好所有的涉税资料。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2、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丢失时未认证 A 丢失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B 丢失抵扣联 可继续完成发票查询系统发票勾选确认或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C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D 丢失记账联 可以向购买方索取发票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②丢失时已认证相符 A 丢失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B 丢失抵扣联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C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温馨提醒: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办理时需携带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流程如下: 线下流程:带齐以下2项资料至办税服务厅开具《已报税证明单》:丢失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已填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温馨提醒:表格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需要提交的证明单份数各地可能有差异,具体以当地税局口径为主! 线上流程: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证明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温馨提醒:此种方式仅适用于开设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地区。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对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抄报税。
D 丢失记账联 可以向购买方索取发票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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